来源: 时间:2015-10-21 01:03:00 浏览数:人
一、行政审批项目名称、性质
1.名称: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》核发
2.性质:非行政许可审批
二、设定依据
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第十三条: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,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,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、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。
三、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
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》的办理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、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。
四、行政审批条件
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,办理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》应符合下列条件:
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,应当在依法结婚后至怀孕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材料,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(镇)人民政府、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服务手册。
五、实施对象和范围
(一)夫妇双方初婚或再婚,均未生育及收养孩子;
(二)夫妇一方初婚、一方再婚,均未生育及收养孩子;
(三)夫妇双方初婚或一方初婚、一方再婚,已生育过一个或两个子女,但子女未成年均不能成活。
六、申请材料
(一)到双方户口所在地村、社区领取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》审批表(一式两份);
(二)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(居)民委员会及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;
(三)双方的户口簿、身份证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;
(四)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检报告
(五)女方免冠1寸照片一张;
(六)属再婚者提供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。
七、办结时限
1.法定办结时限:10个工作日
2.承诺办结时限:5个工作日
八、行政审批数量
无数量限制
九、收费项目、标准及其依据
不收费
十、咨询、投诉电话
咨询电话:0776-5720025(镇计生办)
投诉电话:0776-5720026(镇政务服务中心)
0776-5889129(县政务服务中心)
0776-5821446(县监察局)